二是不同国家机关之间通过权力制约权力以保障权力服务于权利的方式。
这部宪法确立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两个:民主原则和社会主义原则。发展民主、加强法制、扩大公民权利、重视宪法监督是这部宪法的重要进步,而在指导思想上坚持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肯定四大、没有恢复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原则则是这部宪法的缺陷。
尽管我国宪法中列举了较为详细的公民权利,也规定了国家权力的分工与监督制约机制,但在实际运行中往往由于缺乏观念上的支持而不能使宪法的这些规定落到实处。15名政务委员中,党外人士有9人(注:殷啸虎:《新中国宪政之路》,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12页。它将实现孙中山先生的三民主义,林肯的民有、民治、民享的原则与罗斯福的四大自由。1980年8月18日,邓小平在中共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上作了《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的重要讲话,这个讲话比较集中地反映了邓小平的宪政思想。民主这个东西,有时看起来似乎是目的,实际上,这是一种手段。
与看重宪法的工具性相联系,我们还过分地重视宪法的政治性,而轻视宪法的法律性。他指出,实行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首先要全面贯彻实施宪法。因此,中国共产党人出于意识形态的考虑,只能学习和引进苏联社会主义的宪法观念,对于西方资产阶级的民主宪政观念则不会盲目接受,只能在马克思主义的指导下,对其精华部分适当加以借鉴。
这部宪法反映出党和人民宪法观念的一些重要变化:(1)权利观念开始觉醒。因此,对中国共产党的宪法观念发展演变的历史进行研究,对于我国当前的民主法制建设,对于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具有一定的意义。十四大把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确定为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指导理论,并明确提出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目标。与看重宪法的工具性相联系,我们还过分地重视宪法的政治性,而轻视宪法的法律性。
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进行,私营经济得到了相当程度的发展。
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到1949年前后,中国共产党开始提出民主建国思想,对未来将要建立的新民主主义国家政权及组织体制、原则等问题进行了探讨。这是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一项根本任务,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一项基础性工作,要长期抓下去,坚持不懈地抓好因为我们有关司法的理论建构,实际上并不仅仅只是形成一种可与西方相对话的理论言说,不仅仅只是为了创设一套话语体系,而是要解决实际的司法问题,避免高射炮打蚊子的尴尬局面。
例如,在有关司法效率的问题讨论上,他不仅对司法效率的构成要素以及司法效率与司法公正的关系进行了深入的剖析,而且认为司法效率的关键在于资源配置,在于强化案件管理制度。密切结合国情的学理研究刘练军博士新鲜出炉的《司法要论》一书,不仅从宪法学的视角剖析了司法民主化、司法权的内涵、司法的规范要件、法官身份保障、司法效率、司法判决的公共产品属性、既判力与再审等有关司法制度的规范性和理论性的问题,而且也反思司法运作的政治化、能动司法、父爱主义司法、民粹主义司法、法院调解优先、个案监督等有关司法的实践问题。这其实反映出他采取一种社会-文化情境的视域来观察当下中国的司法,将司法看成是特定社会场域中的一起社会事件。而且深入地看到司法与民主之间的内在联系,认为贸然地提出或反对司法民主化都会因基本知识储备不足而难免主观臆断有余、经验理性不足。
在《中外法学》、《法制与社会发展》、《法律科学》、《法学》等法学主流期刊发表论文二十余篇。这反映出他不但意识到司法理论建构的复杂性与现实性,而且注重其中的开放性。
方乐,法学博士,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讲师。作者期望通过对当下中国司法制度及其实践的宪法学批判,恢复司法原本的宪法地位,同时以此建构起司法的宪法学理论。
因而,有关司法的话题很容易就进入公共讨论空间,并被诉诸公共理性转而成为公共话题或者社会热点话题。不仅认为从无权力到有权力的政治化演变过程中,司法权不断扩充其内涵,而且也清晰地意识到自身的政治性存在与非政治性存在。还有很多值得分享的地方。于是,有关司法问题的理论研究也日渐成为法学研究中的热点。从作者的这些新颖的论述中,我们既能看到现实司法问题的政治意义,有能意识到司法问题解决的政治途径。比如,在有关司法哲学讨论中,他不仅对司法哲学进行细致的类型划分,而且提出唯有以多元化的司法哲学而不仅仅只是能动司法来引导法官的司法裁判,我国的司法才能愈益适应日益多元化的社会现实和法治价值目标。
又比如,在有关民粹主义司法的讨论中,他不仅指出陷入民粹主义的包围圈是我国司法遭遇信任危机的影响重要原因,而且认为唯有涤除司法身上及其周围的民粹主义,让司法审判彻底免予民粹主义的舆论及行为干扰,我国司法才有可能走出信任危机的低谷,其应有的权威地位和公正形象才有可能复兴。在他有关司法理论的梳理与反思以及有关司法实践的批判与重构中,我们既能看到其中虽然点滴但却明显的努力,也能从中获得启发进而与他一起务实地参与有关当下中国司法问题的理论思考与体系建构。
这种方法的优势就是将司法的制度与实践看成是公共空间里权力的公共化运作,将司法体制视为一个政治问题而不仅仅是法律问题。不仅认为诉讼权乃是一项宪法性的程序基本权,而且主张法官身份的宪法性,唯有宪法才能给予法官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均难以侵犯的绝对的身份保障。
因而司法的问题就不仅仅只是一个内在性的制度问题,而与它所置身于其中的社会紧密关联。职是之故,消除司法的信任危机,就需要我们以一种社会性的综合视角来进行整体审视,将所有围绕着司法周边的社会场域中的信任资源和社会资本都动员起来,进而以此累积并全面提升司法的公信力,从而最终解决当下中国司法的问题。
这种密切结合中国司法的政治国情与现实情境的学理研究,不仅有利于摆脱长期以来司法理论研究中的西方他者想象,也有利于建构起属于我们自身的司法哲学与理论体系。伴随着当下中国司法改革的深入推进,以及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初步建成之后国家法治建设的重心从立法转向法律的实施,司法问题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司法活动对社会生活的影响力也越来越大。开放的心态推动理论建构是的,作者有这样的理论抱负。这样,如果拷问该书的理论贡献的话,那么它不仅为我们提供了一个研究司法问题的公共性视角,而且也将这一理论产品再次公共化并交由读者来进行公共评说。
原载《法制日报》2013年7月31日第12版 进入专题: 宪法学 司法问题 司法要论 。这一做法对于我们思考并建构当下中国的司法理论来说是难能可贵的。
回应并引导社会大众对于法治中国的公共想象以及对法治中国建设现状的公共批判,就成为法学学者的重要使命之一。这反映出作者的讨论不仅仅只是停留在抽象而普世的理论言说上,更主要的是进行了问题解决的可行性论证以及可操作性制度的设计。
正是因为此,作者不仅将陪审制与宪法上的基本权利建立起关联来,认为唯有从基本权利的维度上去定位和诠释陪审,才能深刻理解在陪审已呈衰退之势的当今时代我国为何还要认真对待陪审。换言之,司法理论的体系建构既需要关注司法的现实,同时也不能局限于现实而应当以一个开放的知识心态来发展和推动理论的动态建构。
因此,书中所开放出的问题以及尚未解决的问题,都值得我们继续不断的关注。可喜的是,刘练军的《司法要论》并非一种有关司法问题的封闭性论述,而是对一些重要论题予以简要论述,是抛砖引玉式的,是有关司法问题的开放性讨论。在作者看来,我国司法始终与人们普遍期望的作为社会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应然司法相距甚远,根本原因在于我国司法算不上是一种立宪意义上的司法。但由于任何的阅读都是个体化的,都可能会囿于阅读者的知识局限而限制其中的意义空间
这其实反映出他采取一种社会-文化情境的视域来观察当下中国的司法,将司法看成是特定社会场域中的一起社会事件。回应并引导社会大众对于法治中国的公共想象以及对法治中国建设现状的公共批判,就成为法学学者的重要使命之一。
可喜的是,刘练军的《司法要论》并非一种有关司法问题的封闭性论述,而是对一些重要论题予以简要论述,是抛砖引玉式的,是有关司法问题的开放性讨论。在《中外法学》、《法制与社会发展》、《法律科学》、《法学》等法学主流期刊发表论文二十余篇。
开放的心态推动理论建构是的,作者有这样的理论抱负。因而,有关司法的话题很容易就进入公共讨论空间,并被诉诸公共理性转而成为公共话题或者社会热点话题。